汽车公司原股东并兼任公司监事的苏先生,以该公司未履行债权转让协议,未将允诺的 23.6 万余元债权无偿转让给自己,起诉到法院请求判令赔偿经济损失 23.6290 万元。近日,该诉请获人民法院支持。
30 多岁的苏先生,原系汽车公司股东,在 2001 年 8 月至 2009 年 3 月任该公司业务主管。 2009 年 2 月 25 日 ,苏先生和公司法定代表人季某签订股权转让协议,约定苏先生将 16.67% 的股权转让给季某,转让价为 20 万元。季某支付了部分转让款。同日,双方还另签订了协议,约定公司将 23.6 万余元债权及该债权产生的利息无偿转让给苏先生,以此对他在工作期间贡献的经济奖励。公司在签署协议之日起十五日内,将证明上述债权的凭证交付苏先生,并分别向转让债权的主从债务人出具债权让与通知书,告知有关债权让与事宜,协助苏先生实现债权。事后,公司未按约定移交债权凭证、通知转让债权的主从债务人,经苏先生催讨公司仍未履行该义务,将债权转让凭证所涉及的金额,支付给苏先生。 2009 年 4 月 29 日 ,苏先生发函催告公司履行义务未果。同年 6 月上旬,苏先生起诉到法院主张赔偿损失 23.6 万元。
法庭上,汽车公司辩称,双方签订的是赠与合同,随时可以撤销。认为苏先生不存在经济损失,公司没有义务进行赔偿。
法院认为,季某在协议中约定受让苏先生股权,同时对苏先生在公司工作期间贡献的经济奖励,自愿将 23.6 万余元债权无偿转让给苏先生,并未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,该债权转让协议合法有效,公司在苏先生催讨后,仍未履行协议规定的义务,则应按约定赔偿苏先生的经济损失,遂判决苏先生胜诉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