买了房屋,请装修公司装修原本是好事,谁知却因为装修中的质量问题引发了争议,甚至诉至公堂。市民蒋女士就遭遇了这样的事。近日,这起纠纷在人民法院得以审结。法院判决装修公司给付蒋女士包括工程延期违约金 88370 元、返修费用 69317.42 元和顶面防水工程返工费用损失 3400 元在内共计 161087.42 元。
2006 年8 月31 日 ,蒋女士与装修公司签订了一份《家庭居室装饰装修工程施工合同》,约定由装修公司为蒋女士装修房屋,时间自 2006 年9 月6 日 至 2007 年1 月15 日 。双方另约定,因装修公司原因致使工期延误的,每延误一天支付工程总造价千分之一的违约金。
之后,装修公司进场施工,蒋女士支付了部分装修款。 2007 年 3 月 23 日 ,双方进行对帐,确认装修总价款为 324807 元,工程延期违约金算至 2007 年 3 月 31 日 为 18792 元。蒋女士另在对账单上注明如 2007 年 4 月 1 日 未交房,违约金仍按每日 324 元计算。后蒋女士认为房屋的装修存在质量问题且装修公司未按期竣工交付,要求装修公司支付工程延期违约金 213840 元 ( 按每日 324 元计算 ) 、因装修质量问题所需的修复费用 78400 元、为减少损失所支出的南北阳光房搭建和顶面防水工程返工费用 50210 元,共计 342450 元。
装修公司则认为,蒋女士在施工期间对施工内容提出变更且未及时付款,导致无法按约定时间竣工,此外蒋女士主张每日按合同总价的 1‰ 即每日 324 元计算延期交付违约金已远超出实际损失,该违约金约定过高,请求法院予以适当减少。
在审理过程中,蒋女士提出申请,要求对房屋的装修质量问题进行鉴定。法院委托质量监督检验技术研究院进行鉴定,鉴定结论认为房屋存在质量问题,同时经评估返修所需费用为 78400 元。
法院审理后认为,蒋女士与装修公司签订的《家庭居室装饰装修工程施工合同》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,应为有效。双方争议主要在装修工程是否存在质量问题?工程延期违约金的计算是否合理?关于质量问题,鉴定报告显示,装修公司负责装修的房屋存在质量问题,且经评估需返修。对鉴定结论,装修公司没有足以反驳的相反证据和理由,法院予以认定。关于工程延期违约金的问题。由于蒋女士的实际损失难以确定,计算的违约金为 213840 元,而工程造价仅为 324807 元,约定的违约金明显过高,法院酌情予以减少。